Sep

22

電子商務服務行銷的重要性

由於網路行銷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技術的出現,其都較個人推銷的成本低,所以很多企業開始檢視銷售團隊的規模及角色。有人覺得用人力推銷是一種浪費,要做的應該是行銷,利用電子商務行銷的方法,去創造購買的欲望,讓推銷變得輕鬆容易,這時推銷人員是必要的。 而在聘用業務人員時,要記得僱用對公司及產品、服務能認同者,認不認同是很難假裝,另外選人時,要挑選會想邀請到家裡共進餐的人,表示他有足夠的親和力,否則自己都不喜歡的話,更不用說客戶了。 在挑選好業務員後,行銷就應用一些方法來支援銷售團隊。 1.為產品做廣告,並購買客戶名單找出新的客戶 2.勾勒出潛在客戶,讓業務員知道該拜訪那些人 3.負責瞭解影響主要客戶決定購買的因素 4.清楚和競爭者比較的優點及缺點,以及對其產品的評價為何 5.負責將成功的案例建檔並發佈,並運用於企業的內部訓練課程中 6.透過網路行銷廣告、電子企業目錄等方式與客戶溝通,以提高其對公司產品或服務的興趣,讓業務在推廣時能感到受歡迎,較容易推廣成功 7.利用廣告、電子商務服務,網路行銷等行銷策略,尋找且認出潛在客戶的位置,將這些資料交予業務員去開發客戶 8.業務可以在拜訪客前先了解客戶,於拜訪中回答相關問題,在拜訪結束後要紀錄重要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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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01

網路、電子媒體販售仿冒品屬侵權

立法院院會今天(31日)三讀通過「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透過網路和電子媒體販售仿冒品,同樣屬於侵權行為,根據三讀通過的條文規定,如果未獲同意侵害商標或證明標章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過去對於在網路販賣仿冒品,「網路」是否屬於「陳列、販賣」,在司法界存在不同見解。立法院院會31日三讀通過「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訂透過網路和電子媒體販售仿冒品,同樣處於侵權行為。參與審查的國民黨立委丁守中說:『(原音)透過電子媒體、網路這些有關仿冒品銷售行為,那些我們規定都是侵權行為,對電子媒體、網路平台上的一些侵權行為,我們也加以規範。』 根據三讀通過後的條文,侵害商標或證明標章,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科或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品,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科或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與網路方式販賣者,也要負相同刑責。 至於日前曾發生網友販賣仿冒名牌包,因最低賠償金額是500倍,導致支付給原廠廠商的賠償金有高達上億元的情況,智慧局也因此和司法院協商,取消最低500倍的賠償金下限,僅保留上限1500倍賠償金的規定,交由法官就個案來判斷。此外,修法條文也放寬商標的範圍,未來只要是任何具有識別性的標識,不論是文字、圖形、顏色、動態、雷射標籤和聲音等,連手機的開機動畫,都可以申請註冊為商標。而這次修法也將產地證明標章納入商標法的規定範圍內,申請人可以含有該地理名稱或足以指示該地理區域的標識,申請註冊為產地證明標章。王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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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23

關鍵字廣告網站行銷

關鍵字行銷是對於一個企業架設網站後最好的網站行銷策略與方式,在做關鍵字排名的同時就是做了關鍵字廣告,而網路行銷是一般的行銷公司最常用的廣告模式,當然每個企業投注在網路行銷方面的成本也會有所不同。 企業用戶初期可嘗試對網站優化或購買Yahoo或Google付費關鍵字廣告,然後篩選出一些點閱率較高的關鍵字,及配合自己網站中最常查詢的關鍵字,再來就可以針對這些關鍵字建議做優化,提高這些關鍵字在搜尋結果的排名。搜尋引擎一向致力於提供給用戶高品質的資訊搜尋服務,所以它會將那些最有價值正確資訊的網站排名提前,便於讓網路者搜尋使用。正確地使用搜尋引擎關鍵字是改善網站流量和提升關鍵字排名的第一步。 高度曝光率,建立品牌印象,根據使用者的搜尋習慣發現,高達62%的使用者大部分只會看關鍵字搜尋結果的第一頁,並且認為排在搜尋結果的前幾名,就是該產業的領導品牌,只有48%的使用者會進入搜尋結果的第二頁,而關鍵字廣告行銷正是提供商家高度曝光率,建立品牌印象強度,讓目標客戶群,搜尋相關關鍵字時,都可在第一眼看到你所搜尋的廣告與相關資訊,增加品牌印象強度及信心,讓消費者購買意願相對愈高,進而提高交易成功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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